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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辽宁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打击煤炭领域经营违法行业专项行动的通知》(辽煤行管
[2007]298
号)精神,为有效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煤炭经营市场秩序,保护煤炭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查处煤炭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煤炭经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经营行为,促进全市煤炭经营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
组织机构
为确保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决定成立锦州市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建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负责制定行动方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内容和责任,并组织实施。
三、
行动内容
(一)
依法查处在煤炭生产、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二)
依法查处无煤炭经营资格证、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四、
时间安排
(一)
准备阶段(
12
月
20
日
—
12
月
31
日
)。各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
门牵头,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进行统一部署。
(二)
宣传发展阶段(
2008
年
1
月
1
日
—
1
月
31
日
)。充分利用各种煤体,
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煤炭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专项行动告知每一个经营企业,鼓励和支持依法经营,纠正和打击违法行为。
(三)联合执法检查阶段(
2008
年
2
月
1
日
—
3
月
20
日
)。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由市统一组织实施,其它由各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
(四)总结讲评阶段(
2008
年
3
月
21
日
—
3
月
31
日
)。各县(市)、区要在
3
月
31
日
前,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分别报市专项行动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要给予充分的人力、经费、车辆保证。由各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质监部门成立组织机构,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联合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充分发动。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本次专项活动的主要内容重大意义,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真检查,严格处罚。在检查过程中,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暴光,以警示他人。
(四)突击重点,集中政治。要加大对非法经营活动比较集中的地区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煤炭经营企业的打击力度。在不违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基础上,引导煤炭经营企业联合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煤炭经营条件,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成为合法煤炭经营企业。
(五)制定措施,巩固成果。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本次行动的总结工作,同时要制定相应措施,防止非法煤炭经营企业的出现和违法违规行为,巩固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成果。
二
00
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锦州市打击煤炭经营领域违法行为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齐秀成
市经委主任
副组长:赵巨岩
市工商局副局长
闫立卿
市质监局副局长
成
员:孙宝杰
市媒矿安监办主任
周
健
市工商局处长
李
彪
市质监局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孙宝杰(兼)
办公地点:市经委煤炭办(市府路
68
号)
联系电话:
387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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