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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经发〔
2008〕
71号
关于做好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
(市
)区经济局、有关企业:
为严格控制高耗能项目盲目上马,从源头遏制能耗不合理增长,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降耗主要目标和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锦州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
锦经发〔
2008〕
8号
)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通过对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作为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快培育和完善工作体系,使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成为推动我市节能工作和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重要措施。
二、凡属我市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核准或备案之前向市经委提交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1.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1000吨(含
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
2.
年用电量
100万千瓦时(含
1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项目;
3.
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项目。
三、市经委负责全市工业合理用能评估工作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在委托有关专家对节能评估报告论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并对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监测。
各县(市)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服务工作,配合市经委做好项目合理用能指导和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的落实;对违反已批复节能措施的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节能评估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咨询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
2.
是否达到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标准;
3.
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的节能要求;
4.
项目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
5.
项目主要生产工艺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国际或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主要耗能设备是否采用新型节能设备;
6.
单项节能降耗项目(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建筑能耗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节能标准;
7.
项目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8.
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凡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均需取得《锦州市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确认书
》。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我市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自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今后凡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都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分析篇(章),否则,将不予受理。
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从中国中小企业锦州网(
www.smejz.gov.cn)上下载。
联系人: 刘志利
史千
联系电话:
3872018。
二○○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http://www.smejz.gov.cn/“能评”流程图.doc
附件:http://www.smejz.gov.cn/节能评估申请表1.doc
附件:http://www.smejz.gov.cn/节能评估委托书.doc
附件:http://www.smejz.gov.cn/节能审查确认书.doc |